云南省昆明市“牛奶河”污染案,河北省廊坊市部分电镀厂非法排放电镀废液污染环境案……公安部近日公布的4起环境污染重大案件显示,脆弱的生态环境频频遭受“魔爪”摧残。
生态环境司法如何护航“美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近日举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司法应对研讨会,深入探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现状、生态环境司法与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专门化等问题。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待明确
“公益诉讼是生态环境司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尤其是公益诉讼主体和范围,亟待进一步明确。”与会人士一致表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沈竞舟认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民事诉讼程序提出一系列新问题,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能否满足实践需要等,需要进一步论证。此外,公益诉讼的请求范围是否仅限于对侵权行为的禁止,可否包括具体损害赔偿,以及如果允许提起具体损害赔偿,一旦判决生效,如何确定赔偿金的接受主体、如何使用赔偿金等,都会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提出,如何确定因环境污染破坏致国家生态损害的索赔,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亟待完善立法。尤其应当明确此类侵权案件的索赔范围,明确公益诉讼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
“当前,环境执法现状令人叹息,执法不作为和不能作为问题突出,司法介入环境保护会大有作为,公益诉讼范围可以扩大到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部副司长别涛建议。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方式,一旦与现有诉讼程序出现交叉重合,例如,当公益诉讼与行政不作为诉讼、带有公益因素的私益诉讼竞合时,法院如何处置,对公益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撤诉等,需要进一步研究。
“虽然当前我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数量较多,但是内容分散且科学性、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中很多规定缺乏可执行性,诸如生态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内容、诉讼主体、侵权责任确定等,都需要法律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司法创造条件。”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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