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溪发布《慈溪市环境污染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首次明确针对各乡镇(街道)、市级部门及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污染责任追究。今后,对举报反映、巡查发现的环境污染行为不及时处理或移送,明知企业(个人)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仍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等失职、渎职行为,慈溪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效。
今年10月,慈溪市纪委和组织部联合出台细则,强化该市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防止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从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角度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让牺牲环境换取地方经济发展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在《慈溪市环境污染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追究的对象主体及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分别采取警示约谈、责任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去职务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其中,慈溪市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对存在未按要求完成本辖区重污染产业整治、水环境治理等环境保护专项任务,对举报反映、巡查发现的环境污染行为不及时处理或移送,上级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力等问题的乡镇(街道);以及存在监管缺失造成较重环境污染,对环境污染行为或者举报投诉未及时予以查处,明知企业(个人)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仍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部门(国有企业),进行严肃追责问效。
此外,责任追究若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慈溪将对首个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查处而未查处、应移送而未移送或者应牵头而未牵头的,予以先行追责;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责任追究的,将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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