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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1-01

GB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3186-1982(1989)涂料产品的取样(neq ISO 1512:1974)
    GB/T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6750-1986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测定(eqv ISO 2811:1974)
    GB/T6751-1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和不挥发性的测定(eqv ISO 1515:1973)
    GB/T9750-1988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铅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3856.1:1984)
    GB/T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4部分:镉含量的测定 火焰的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 3856.4:1984)
    GB/T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6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6:1984)
    GB/T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7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 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7:1984)
3 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表1 技术要求

 

项目

限量值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200

游离甲醛,g/kg≤

0.1

重金属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4 试验方法
4.1 取样
    产品按GB3186-1982(1989)的规定进行取样。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
4.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测定按附录A进行。
4.3 游离甲醛的测定按附录B进行。
4.4 重金属(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可溶性铬、可溶性汞)的测定按附录C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5.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5.2 检验结果的判定
5.2.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1989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5.2.2 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技术要求时,该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保存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该产品为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6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8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7 安全涂装及防护
7.1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7.2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7.3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7.4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7.5 人住前保证涂装后的房间空置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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