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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上市环保的核查日趋完善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7-19
     有接近环境保护部的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环境保护部高层日前称,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只能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地市和县级环保部门不得直接向企业出具意见。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必须经现场才能出具,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环保证明文件替代上市环保核查意见。

    “环保是一项关键指标,如果IPO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问题一旦被发现,确实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到IPO的进程,甚至会影响到IPO企业能否成功过会。”一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能够登陆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通常都是行业翘楚,一旦出现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不仅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也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记者了解到,对于企业IPO过程中环保方面的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就明确要求: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这一点,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也有明确规定: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融资前,必须经过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省份不严格把关,甚至帮企业隐瞒问题,极个别地区还违规越权出具意见。”上述接近环境保护部的消息人士称,今后环境保护部将严肃处理上市环保核查违规行为,并向社会通报。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充分的披露环境信息,定期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结果要及时上报。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目前各个省级环保部门对环保核查也都有着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如浙江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的通知》提出:企业申请上市或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资产重组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由环保部门出具意见的,环保部门应当对16个方面内容进行上市环保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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