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最近“网事”多烦忧。继烟草局长“日记门”事件之后,5月10日,一条关于南宁市某小学副校长“善吃窝边草”的帖子被挂到网上。帖子还曝光了这个副校长遗失的手机里的几千条短信。帖子迅速被很多网站转载,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当地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迅速介入开展调查。
近期,网络不断曝出“日记门”“短信门”等事件,网络在揭露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方面的强大效果得到充分显现,但同时也伴随着信息失真、牵连无辜、隐私被泄露等负面作用。如何捍卫个人的信息安全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个人信息如何泄露出来?
此次“短信门”事件所曝出的短信多达10万字,如此大量的信息是如何泄露出来的?发帖人的说法是,有人捡到了这名副校长不慎遗失的手机,从而发现了短信内容。但有网民质疑:虽然手机内存能装下这么多内容,但是一般人不会在自己手机里累积保留这么多的信息。
那么,会不会是一些不法分子破解了通信运营商的防御系统,从而窃取别人的信息内容?或者是通信运营商内部的人员暴露他人隐私?
“专业克隆各种手机卡,可以用克隆出来的手机卡接收对方短信,接听双方通话,可以做到在手机上没有隐私,无需提供原卡,详询……”近来,手机用户经常收到这样的短信。是否真有这样功能的工具呢?对此,一家通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的手机卡都运用了各种加密手段,密码非常复杂,从通信技术上来说,无卡克隆属无稽之谈,“即使有两种相同的SIM卡,也不能监控、窃听电话,窃取短信。”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为依法保护客户通信秘密和客户利益,公司已于2009年9月1日起不再保存个人通信信息,并已对历史消息内容进行清理。不仅2009年9月1日以后的短信内容都没有,之前的内容也清理了,后台数据库已经没有了这些数据,内部人员将客户的信息泄露出去也没有可能。
虽然通信运营商如此表示,但广西一家私家侦探公司负责人却认为,在他们业内,确实存在购买“短信内容详单”的现象。他们一般是通过中介购买,价格基本都在万元以上。而中介则通过通信运营商内部人士获取相关数据。事实上,近年来,在上海、安徽等地,就出现过一些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违法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私家侦探冒充安全部门到通信运营商骗取公民手机信息等案件。
“有关部门在调查副校长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也应查清楚信息究竟是怎么泄露出去的?谁泄露出去的?并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广西柳州市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李先生说,“谁的短信里没有点私密内容啊?如果监管不到位,谁的短信都有可能被公布到网上去,那真是人人自危啊。”
发布信息者应该担责
在“日记门”“短信门”等事件中,网络监督固然值得肯定,但网络运用“人肉搜索”的手段,不断侵犯他人隐私权、触犯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影响已超出了事件的本身。
在广西“日记门”事件中,网民不但将当事人韩峰的劣迹一一公之于众,而且将可能与韩峰有不正当关系的几名女子的姓名,甚至住址、门牌号等信息也放在了网上,并有人广发“英雄帖”,“人肉搜索”女当事人信息、相片,给所涉及的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
在“短信门”事件中,出现了大量的真实姓名,其中提到多名老师与此副校长有“关系”,而事实上有的老师并非这所学校的。另外,还将所谓男主角的照片,学校其他一些老师的照片也被搜索贴到网上,甚至一些小学生的姓名也被提及。
“天涯杂谈”网民“闹心姑娘”认为:“不管什么原因,泄露别人的隐私,本身就触犯法律。至于当事人私生活不检点,这是其个人的问题,别人不应当过分干涉,也不必成为炒作的话题。”
而在“日记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虽然韩峰因涉嫌受贿犯罪被依法逮捕,但损害当事人以及可能与之有关女性权益的行为却无人追究,甚至“韩峰日记”是如何泄露出来的也没有查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负责任肆意公布个人信息的风气。
广西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肖认为,在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手机信息在网络上发布,不管内容是什么,其实质是公开了公民个人的生活信息,侵犯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这是侵犯了别人隐私权的行为。此外,网上发布的信息还可能有不实或夸大的成分,有些还牵连到无辜者,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对他(们)的评价,其实都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利益。
“不论是当事人本身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充分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陈云肖说。
个人信息安全需全社会共同维护
“短信门”的真相如何?这尚需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取证,但在当前,如何既让网民充分行使表达权、监督权,又要符合法律和社会规范、维护公安的个人信息安全,是必须直面的问题。
目前,作为信息通道的国内正规网站为了保护公民隐私,都会在页面上注明:“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及“请尊重网络道德,不污言秽语,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个人隐私”的字样,然而网站却并不具备辨别帖子真伪的能力,除了要求发帖人自觉遵守相应规则之外,却并没能形成有效的防范机制,这些声明反倒成为了网站规避责任的借口。
据记者了解,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获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民可以根据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也希望能够出现相关个案的判例,让广大网民知道网络监督的底线。”陈云肖认为,信息安全的维护需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网络安全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通信运营商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公民个人也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运用一些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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